(十七)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强的决策,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论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十八)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要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决策。
(十九)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决策做出后,要指定机构及人员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跟踪、评估,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二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决策责任制,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二十一)完善政府立法制度
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立法计划,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和规章的制定,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二十二)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编制立法计划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二十三)建立专家参与立法制度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二十五)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机关内部综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