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五)进一步科学划分和规范市与区、县(市)管理职能及权限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进行科学划分,做到权责统一和规范化、法制化。
(六)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级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七)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的过程检查和事后监督。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动态管理等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逐步探索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本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八)完善紧急状态预警和应急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治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构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检测与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质保障和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九)引导、规范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
明确政府与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逐步将行政许可中资格、资质的认定权转移给行业协会,从机构形式和组织制度上摆脱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从属关系,实现真正脱钩,保证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发展独立、公正、规范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强化对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督,逐步建立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相关制度。
(十)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
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社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全面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