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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

  (二十一)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核心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创立品牌。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联合体,把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考核指标,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获取量年增幅要达到10%以上。引导各类企业足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其中建有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不低于4%、建有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提取技术开发费低于规定比例的,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获得政府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投入的实际支出额,考核时可视同利润。
  (二十二)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把重点放在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创造保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各级政府要强化公共科技服务职能,弱化对竞争性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具体干预,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统揽科技工作全局的职能部门,统筹和整合区域科技发展和科技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和综合管理部门在科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联动的科技管理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筹建项目科技评估论证机构,提升项目科技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率。完善科技评价和公众监督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创新合作机制,加强集成创新和在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实现重点跨越。继续推进省院省校科技合作,有条件的州(市)要开展州(市)院、州(市)校科技合作,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按照市场机制,做大做强一批项目和企业;积极参与泛珠三角、滇沪等区域科技合作。“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开展以省院省校为重点的国内科技合作。广泛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针对我省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高起点引进一批先进技术和设备;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在云南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中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把云南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地区的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制定云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提出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专利产业化和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为自主创新提供有效保护。强化省、州(市)、县知识产权工作职能,在机构、人员、专项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在国内外申请和保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支持有开发前景的专利实现产业化。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立重点行业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和技术标准,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业和区域。建立和完善省、州(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及应用服务系统、专利预警、维权援助机制,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代理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建立专利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挂钩、专利投资入股等激励机制。全省专利、版权、商标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治理盗版、侵权、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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