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并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投资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的知识创新体系,建成一批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开放的省级公共性重点实验室和行业、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使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整体水平进入西部先进行列,重点产业、优先技术领域和优势学科的科技基础条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三)引导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构。“十一五”期间,省属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自建或共建技术创新机构;吸引境内外大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来滇设立技术创新机构或产业基地,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企业自建或共建的技术创新机构经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建设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技术引进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十四)建设提升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调整、优化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择优认定、组建省级公共实验室。省级公共实验室按公益类科研单位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十一五”期间,围绕重点产业、优先技术领域和优势学科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认定和新建10个以上省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行业工程研究中心,力争3个以上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行列。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考核和等级管理。
(十五)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培植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一系列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云发[1998]25号)第41条规定。大力引导和鼓励全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制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考核和扶持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大力推进州市县自主创新条件建设。围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特色产业培育和区域经济发展,“十一五”期间,各州市县党委、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结合省级补助的有关项目经费,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启动的“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推动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示范与推广网络,初步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农村科技传播和服务体系;省级科技经费可用于引导州市县自主创新条件建设,大力改善州市县科技工作条件和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能力,对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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