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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四)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尽快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五)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我省主要矿产的资源形势和保障能力的研究,积极探索对矿业权设置和部分矿产开采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途径和方法。定期编制和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导目录,对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勘查和开采作出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地区。

  三、严格和规范矿业权审批
  (六)建立矿业权申请设置规划预审制度。矿业权申请人在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前必须进行规划预审。规划预审的审批权限与矿业权审批权限一致,规划预审申请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逐级进行审查、审核、审批,凡未通过规划预审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矿业权规划预审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七)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准入条件。申请探矿权必须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技术、从业人员等资格条件。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应具有工商登记相应的经营范围。
  (八)建立矿业权保证金制度。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必须缴纳保证金,作为对依法勘查开采和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履约保证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
  (九)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矿业权申请审批制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信息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示矿业权申报、审批流程、申报要件和审批原则,依法严格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各级政府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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