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云政发[2005]148号 2005年9月29日)
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小矿数量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二)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消除市场壁垒,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优势勘查单位、矿业集团开展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开发,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矿业企业集中。鼓励矿产风险勘查。建立统一集中的地质勘查资金,坚定不移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坚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限制条件;擅自处置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招商引资;参与办矿和从事矿业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