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秦光荣任组长,副省长李汉柏、副省长李新华、省长助理李磊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州、市、县(市、区)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时间安排
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清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要确保完成四项重点工作:一是落实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开展宣传发动,研究制订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对无证非法勘查和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全面取缔和查处;三是结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四是对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整顿。
第二阶段为治理整顿和规范阶段,从2006年1月至2006年底。要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一是全面完成对整顿中发现的矿业违法案件的查处;二是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清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三是对经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规章制度。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和整改阶段,从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州、市政府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分阶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