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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各地制定的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文件和规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对自行制定发布的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文件和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凡与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立即予以修正。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对矿产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三)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行为
  各地要全面清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行为。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退出;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支持、纵容、庇护矿业违法行为,干扰整顿规范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通过政府引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对具有一定资源储量和发展潜力的小矿,要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对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小矿,不得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允许其采完已划定的资源后一律关闭;其他矿山也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顿,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截止2007年6月30日,凡生产规模达不到《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同一勘查区内勘查项目设置不合理的,也要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地抓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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