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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5]1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矿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进行非法干预,侵犯矿业权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矿产资源集中区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小勘查、小矿山数量偏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利用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等问题仍较突出;因矿产开发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因矿产品价格上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违法转让矿业权和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现象较为突出。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履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职责,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坚持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矿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企业利益与群众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效益的关系,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云南矿产资源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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