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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九)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老年人在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打击宣扬歪理邪说、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邪教组织和愚昧迷信活动。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老年人维权组织,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加大老龄工作宣传教育力度。 要把老龄工作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制订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与开展平安县市、文明社区、老龄工作先进县等创建活动相结合,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多方力量,发挥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老年专栏、开设老年节目、办好老年刊物、组织文艺演出、开展“敬老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尊老敬老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为发展我省老龄事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确保老龄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健全基层老龄工作机构。 老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把加强基层老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着力构建基层老龄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设施和经费,推进基层老龄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全省老龄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完善社区、村(居)委会老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老龄工作落实到基层。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也要建立老龄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老龄工作干部,积极开展各项老龄工作。
  (十二)积极发展老年群众组织。 要重视和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积极为老年群众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要切实加强对老年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班子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各项老龄工作在基层的落实。要教育和引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注新形势,适应新变化,支持新事物,坚决制止和纠正基层老年协会凌驾于基层党政组织之上、干预基层党务政务工作等不当行为。老年群众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范开展活动,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深入开展老龄工作创建活动。 要继续深入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和敬老先进村(社区)创建活动,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分类指导,规范创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要把开展创建活动与解决老龄工作突出问题、落实“六个老有”工作目标和推进基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老年政策法规,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健全老年群众组织,丰富老年文体活动,深化敬老宣传教育,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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