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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三)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县乡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建立并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办法。促进各州、市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对其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适当降低州、市本级财政收入占全州、市收入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县(市、区)可用财力,保证县级财政有相当的财力维持基本支出需要,进一步调动基层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制定出台《云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为重点,推开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个别财力状况较好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加快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协调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探索建立按农民筹资筹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政府投入的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民搞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制订方案,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适时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减下来,进一步减轻农场职工负担;要将农村义务兵家属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义务兵家属优抚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将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对地方税改转移支付中的农村“五保户”补助增加为每人每年720元,有条件的地区也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办法,确保“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使农村“五保户”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要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残疾人帮扶制度,逐步解决农村特困人群的生活困难。
  (五)建立推进改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调动各地和基层政府及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推进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各级要研究和建立加快推进改革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5年起,省财政在原体制补助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对2000年以来每撤并一个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每精简一名原由财政全额供养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2005年开始,每撤并一个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纳入省财政“三奖二补”奖补办法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改革的要求,结合增加农业投入和政府投入政策的调整,积极探索和建立推进改革、发展生产、增加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民群众收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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