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和借鉴试点成功经验,继续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各地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的要求,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全省撤并减少乡镇15%的改革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好统一思想和分类指导工作,在坚持有利于发展,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必须坚决予以撤并;撤并比例达到15%,若仍有条件撤并的乡镇,应进一步加大撤并力度。同时,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撤并。
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任务的变化,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基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要加强乡镇编制管理,乡镇领导职数控制在8名以内,规模特别大、经济特别发达的乡镇可以增加1名政府副职,乡镇领导职数要用于乡镇党委正副书记、人大主席、正副乡镇长以及纪委书记、武装部长等,尽可能实行交叉任职或兼职。要按照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强化服务“三农”功能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设置综合服务中心或区域性站所,公益性的经费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逐步走向市场,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乡镇直属事业单位要以2004年底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精简后,重新确定编制。县级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也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限额。重新定编后,由省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继续做好对原乡镇税务所按经济区域设置的改革工作,全省农村基层税务所总体上要精简15%以上;乡镇财政所要按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职能转变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职能变化强化服务功能。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建立以县为主管理,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的改革要求,继续调整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从今年起,按照中央、省、州(市)、县共同筹资、分步实施的办法,到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得到“两免一补”资助,中央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杂费主要由省财政提供,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以州(市)、县财政为主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从2004—2007年,在中央财政安排9亿元和省级财政筹措1亿元的基础上,各州、市、县也要积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促进农村办学条件稳步改善;结合实施寄宿制和进行危房改造,继续开展农村中小学布局的合理调整和清退代课教师工作;以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为重点,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从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分流下来的富余人员中,选拔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充实到农村教师队伍中,加强山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改革后农民子女有学上、上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