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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等三部委
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教财[2005]29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高校收费工作,建立和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三部委《通知》要求和省定收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冀财规[2000]9号文件同时废止),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工作,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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