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5]1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名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精神,为稳定住房价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止和纠正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认识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稳定住房价格是当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稳定住房价格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近几年来,我省住房价格与全国比较虽然涨幅较小,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也必须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严格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对违反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地坚决予以剔除,对超过规定利润水平地坚决予以降低,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住房权益。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的价格行为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售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其售房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标价表,表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房过程中乱摊费用和乱收费用等违法行为,严禁发布不实价格、恶意哄抬房价等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