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殡葬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河北省殡葬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殡葬设施提供相应服务的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民政部门依法对殡葬收费和服务规范实施管理。殡葬收费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 殡葬收费的管理应本着既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节约殡葬费用,又兼顾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补偿殡葬服务成本的原则。殡葬服务成本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过程中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和殡葬单位的管理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收费包括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收费和公墓收费。殡葬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尸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其收费政策由省物价局按照殡仪馆等级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