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部分县(市)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政调[2005]2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省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部分县(市)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一步扩大价格管理权限的内容:天然气销售价格、扩权县(市)属经营性公墓收费、委托设区市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教育收费(高中学费、特殊教育收费、学前教育收费、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
各扩权县(市)物价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与设区市物价局搞好协调和工作上的衔接,与省局有关处室加强联系,按照冀价政调[2005]3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价格工作,为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