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公用事业。运用价格杠杆,逐步将竞争机制引入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通过收费批文质押贷款、出具预期价格目标文件等形式,为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公用事业筹措建设资金提供支持。
四、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多元化融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用足用好国家价格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在核定价格时,除考虑成本、利润、税金外,还将考虑还本付息因素,以保证其按时归还贷款。
五、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收费。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相应调整、取消或降低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坚决禁止和杜绝通过行政影响,强制性代理服务,变相收取代理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坚决制止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强制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加强对具有一定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六、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各部门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收费,符合收费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要认真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等有关内容,企业缴费后应开具统一收费票据,企业、单位、个人有权拒绝不合法或不合理收费。
七、认真抓好国家和省已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政策的落实。建立企业联系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800家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联系点(省局直接联系5家,每个设区市物价局选10家,每个县区物价局选10家),聘请其财务主管人员为各级物价部门收费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半年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收费负担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