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客观、公正地发布训练、管理动态、教练员聘任、球员引进和转会等信息。
第九条 俱乐部变更名称,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变动,应当依照章程报市足协审查。
俱乐部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变更前款事项的,由市足协按其章程规定给予停赛、禁赛、暂停会员资格、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俱乐部确定和迁移比赛主场、退出联赛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市足协审查同意,并由市足协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俱乐部应加强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良好的赛风、赛纪。参加比赛,应遵守体育比赛的有关规定、规程,服从裁判,遵守赛场纪律,尊重对手和观众。
俱乐部参加市足协主办或承办的赛事,违反比赛规定、规则的,市足协可按其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俱乐部应注重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做好各个梯队衔接工作,配合市足协,选拔运动员、教练员组队代表上海市参加全国比赛,并应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俱乐部应维护球迷和观众的合法权益,负责管理所属球迷组织,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并确定专门联系部门及人员,组织球迷依法开展文明、健康的各类活动;防范和处理球迷在观看比赛中辱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损坏公共设施以及相互斗殴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市足协可建立对俱乐部的年度考核制度。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俱乐部及其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及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足协制定。
第十五条 俱乐部违规运作,违反公平竞赛规则,扰乱足球比赛市场秩序,损害球迷和观众利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体育局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俱乐部及其所属人员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提供或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