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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5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管理,提高俱乐部运作管理水平,规范足球市场秩序,发展职业足球运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俱乐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俱乐部,是指依法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遵守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足协)章程并经注册,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包括乙级联赛)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俱乐部规范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监管,企业法人自律,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运动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足球运动计划、发展战略和重要制度,协调组织俱乐部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
  市体育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市足协实施管理,行使指导权、监督权和组织审计权。
  第五条 市足协是本市足球运动的业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俱乐部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转会;举办及管理本市各类足球竞赛活动,并负责上海市足球公平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足协应当建立与俱乐部联络沟通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俱乐部的联系沟通。
  市足协可以按照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向俱乐部派出观察员或联络员。
  第七条 俱乐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中国足协有关规定和市足协章程,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接受行业管理监督,加强自律和自身建设。
  俱乐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八条 俱乐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市足球运动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俱乐部主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俱乐部应事先向市足协书面报告。
  俱乐部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本市公众利益、公平竞赛和公益活动时,应邀请安排市足协观察员或联络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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