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足协除不向中国足协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外,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一条 俱乐部在确定联赛主场时,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同时应附有与体育场的合作意向书。

  俱乐部迁移主场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说明正当理由,同时应附有与接受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接受单位的场地条件必须符合中国足协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全国足球联赛体育场设施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联赛中俱乐部不得中途迁移主场(处罚性迁移除外)。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的正当理由。市足协在接到书面申请30天内作出回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通报批评,扣除纪律保证金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俱乐部党支部或工会组织应抓好球队的思想政治教育、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赛风赛纪教育,要制定学习教育计划,有相对固定的学习制度。俱乐部对队员的训练、比赛、管理、文化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建立详细的考核办法,制定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俱乐部对其所属的球迷组织全权负责管理,并由俱乐部的负责人:担任球迷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注册登记按《上海市球迷协会关于球迷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要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管理所属的球迷组织、股东单位球迷组织和主场支持自己球队的球迷组织。在主场比赛期间,俱乐部应按《全国足球比赛上海赛区球迷管理的规定》要求:加强对球迷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赛区的现场球迷管理工作。

  俱乐部组织所属球迷随队外出助威,在比赛中开展球迷互动活动应由俱乐部向市足协通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俱乐部球迷组织的处理按《上海市球迷协会关于球迷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足协按《上海市职业足球俱乐部考核办法》对俱乐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动成绩、俱乐部管理、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情况,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等。考核组由市足协、俱乐部、新闻媒体、球迷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