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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俱乐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市足球运动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

  (二)俱乐部更名;

  (三)俱乐部产权变动和股权转让;

  (四)主教练的任用和解聘;

  (五)俱乐部副总经理以上的人事变动;

  (六)主力球员的转会与引进;

  (七)在本市与来访球队进行公开比赛或出访比赛等。

  凡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俱乐部应提前7天向市足协书面报告,市足协在接到报告3天内给予答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的资格、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取消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罚。

  第八条 俱乐部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年度计划和总结、俱乐部建设、青少年梯队建设等重大举措以及涉及本市公众利益、公平竞赛、公益活动时,应安排市足协的联络员列席,并提前3天将研究讨论的议题通知联络员。

  第九条 俱乐部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准确、客观、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展的原则。

  俱乐部应建立信息发布和指定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新闻发布内容一般不应涉及中国足协、市足协和其他俱乐部的工作或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评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的资格、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等处罚。

  第十条 俱乐部变更名称,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变动时,在遵守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更名和变动的原因;

  (二)出资变动的范围、价值额及其比例;

  (三)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市足协在接到报告的15天内给予答复。如同意,则为其办理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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