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足协)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足球运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承认市足协章程并经注册、由市足协为其办理了中国足协注册手续并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的俱乐部。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政府主管部门。
对俱乐部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体育局所属的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足管中心)负责处理。
第四条 市足协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在本市参加公开比赛,俱乐部和运动员、教练员注册,运动员转会,外事等方面的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足协与俱乐部实行以下情况沟通的工作机制:
(一)董事长例会制度。每半年一次,由市足协主席主持召集;
(二)总经理例会制度。每两月一次,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集;
(三)联络员联系制度。由市足协和俱乐部各自指定相应的人员对口联络。
俱乐部与市足协信息情况沟通应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信息沟通的内容主要是:
1.董事会有关俱乐部工作的重大决定(经营工作除外);
2.俱乐部年度计划和总结;
3.俱乐部和球队的重要动态、公开比赛,以及各类比赛对外售票方案;
4.主教练、主力队员的聘用与流动等重要情况。
第六条 俱乐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如无挂靠的上级组织,俱乐部党建工作纳入市体育局党委系统。俱乐部工会工作由市体育局工会指导和联络。
俱乐部未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将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