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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的通知
(沪重动防[2005]第05号)


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做好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为做好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农业部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有关规定,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应对,按照疫情发生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为四级。分级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一、分级
  1、Ⅰ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Ⅰ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2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在本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含3个)以上点同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Ⅱ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Ⅱ级:在本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省区域内同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Ⅲ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Ⅲ级:华东地区的省份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Ⅳ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Ⅳ级:在国内其他省份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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