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法制办。
(八)建立污水处理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28号令的总体要求,已建成和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于2006年5月底前在省环保局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经其验收合格;新建和拟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在竣工同时,在省环保局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经其验收合格。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成本;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各城市政府给于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第三方负责专门运行和维护。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保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九)2006年6月开展一次贯彻落实《意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实施情况、污水处理费的收缴情况以及污水处理项目的开工建设情况,检查结果向省政府汇报并在全省通报。各城市要于2005年年底前将本城市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实施方案、污水处理收费意见报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
(十)2006年年底前开展一次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总结表彰。总结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和奖励一批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对下一阶段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工作做进一步部署。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十一)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和产业化工作宣传。采取电视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城市街路广告、报纸宣传、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倡导全社会提高对污水处理行业的认识,保证饮用水源安全,全面动员社会力量,主动缴纳污水处理费,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广电局。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争取国家支持。省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厅等部门要做好松花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申报工作,以确保松花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按时完成。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按照《意见》要求、开展较好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补助。
(二)落实各城市政府领导责任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州)长、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按照《意见》要求,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