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各城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环保局。
(三)搭建省级城市供排水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组织以及社会各类资金支持,搭建省级城市供排水投融资平台。由省建设厅牵头,国内外具有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机构和投资者出资,参与省内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运营及管理,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公司法》和国际惯例组建,原则上省里可相对控股,但不绝对控股,形成分阶段、分层次、多模式的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格局。要尽快成立组建省级城市供排水投融资平台工作小组,负责前期筹备工作。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四)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2006年6月底前,已建成、在建和已立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按照污水处理保本微利等产业化要求倒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核定的价格加权平均不低于0.8元/立方米。对一次性达到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城市,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要逐步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各城市政府,省发改委。
(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及列入国家和省规划且目前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未立项的污水处理项目,2006年年底前要完成项目立项工作;现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6年6月底前要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6年年底前要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且达到70%的满负荷运转率。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将另行印发。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各城市政府。
(六)加快污水处理厂体制改革。各城市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2007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作。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2006年年底前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实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在建和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直接建立本城市特许经营制度。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城市政府。
(七)出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相关配套法规及规章。
1.起草《吉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拟于2006年3月底前出台。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
2.起草《吉林省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拟于2006年3月底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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