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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0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尽快达到标准并收缴到位,同时完善全省及各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指导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每3个月召开1次协调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的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目标,如遇重大工作可临时召开紧急联席会议。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编制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要按照全省“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编制我省各城市污水专项规划。各城市要科学规划本地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建设规模根据实际处理量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各城市专项规划要报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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