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紧急应对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以确保老年人安全。
六、日常经费
(一)社区老年活动室运营管理资金来源主要是:
1、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用于发展福利事业或老龄事业的财政预算。
2、各区县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有效形式,对社区老年活动室开展的为老服务项目给予的适当补贴。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或资助。
4、社区老年活动室开展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社区老年活动室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日常收入和支出应单列记帐,帐目清楚,凭证符合规定。
七、产权管理
(一)以财政资金购买、新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室,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归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资源共享或利用原有房屋设施,通过改建或扩建方式建成的社区老年活动室,其产权仍由原产权人所有,使用权在街道(乡镇)或居(村)委会。资源共享社区老年活动室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使用期限,服务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如产权人需改变使用功能,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公建配套的社区老年活动室产权归属问题,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县政府对挪用社区老年活动室等行为,应责成老年活动室主办方恢复原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社区老年活动室,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补偿的资金或房屋,须用于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建设社区老年活动室的有关资料加强管理。
八、考核评估
(一)区县和街道(乡镇)老龄办每年应围绕管理运作、规章制度、活动内容、服务质量、老年人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等方面,对所属社区老年活动室进行考核评估,对不足之处督促整改。同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
(二)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将社区老年活动室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街道(乡镇)行政管理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等工作考核内容。
(三)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及时总结和交流社区老年活动室在提供服务、加强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社区老年活动室达标升级活动,并定期对先进单位和志愿者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