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个社区老年活动室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在6个以上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设置的各项为老服务项目,不应擅自改变服务性质。
(四)社区老年活动室调整、增减服务功能时,应听取社区老年人意见,报街道(乡镇)老龄办同意,并报市、区县老龄办(民政局)备案。
三、分级管理
社区老年活动室的运营管理,坚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分级管理。
(一)市、区县老龄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二)各街道(乡镇)是辖区内社区老年活动室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保障投入,使本社区老年活动室健康发展。
(三)居(村)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管理模式
社区老年活动室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管理模式:
(一)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直接管理。
(二)委托社区志愿者参与管理。
(三)委托老年人协会管理。
(四)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进行管理。
(五)社区老年活动室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我管理。
五、管理原则
(一)社区老年活动室的运营管理,应坚持福利性、公益性原则,坚持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原则,不应随意变更其非营利性质。
(二)社区老年活动室应以为社区老年人无偿服务为主。某些项目因支出需要,可以采取低偿、有偿服务,但这些项目对社区内老劳模、老归侨、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救济的老年人给予无偿服务,其余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施以低偿或有偿服务。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将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服务对象、优惠范围、收费标准等公开告示,并设置意见箱(簿),接受老年人监督。
(四)社区老年活动室应坚持每天开放(国定节假日视需求定)。对每天的活动情况、活动人数做好书面记录。
(五)社区老年活动室开展活动,要坚持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人际和谐、社会稳定,严禁利用社区老年活动室进行各种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害于社会稳定以及各类非法违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