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二、社区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南宁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城区民政部门。
四、城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城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核定金额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取得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而不支付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
第十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城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社会捐助资金;
(二)市和城区政府每年应列入财政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和城区民政部门从每年留归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五)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
二、市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与城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每年实际支出的城市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市财政从本级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将应负担的50%资金按季度预拨到城区财政“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年终与城区财政进行结算。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