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威胁区。将距疫点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交通路口设置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家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家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区关闭家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及畜(禽)产品运出。
2.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规定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控,掌握疫情动态。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规定时间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资料完整。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区)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市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紧急防疫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疫消毒用药械、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各县(区)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畜(禽)及同群畜(禽)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