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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3.疫情公布。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业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公布疫情。
  (二)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在1个县(区)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内有5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四、启动应急预案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请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自治区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以下疫情时,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工作,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应急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部门:(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3)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7)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8)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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