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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5]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9)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落实到位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我市农业资源状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到“六个到位”,确保我市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05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2006年3月前组建乡(镇、街道办事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下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二是宣传发动落实到位。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使农业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普查经费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工作,把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业普查办事机构提供各种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到位。各地要选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统计或会计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到普查办工作,从乡镇、村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中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建一支素质过硬的普查队伍。同时,要认真搞好农业普查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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