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地要针对冬季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社区居民楼院,重点解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灭火器材不足、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良、违章装饰装修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员工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不落实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针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各单位达到“五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设置值班室,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力量,统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统一开展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凡实行租赁、承包的多层、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要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设置上,要重视技术防范,积极推广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系统。同时,要认真做好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的防火安全检查和山林防火工作,特别是针对民间活动、群众集会等人员密集的大型活动,要制定周密计划,切实抓好防火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狠抓各项火灾预防措施的落实。一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尤其是对多家单位共用一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实施重点监管,将“五个统一”作为营业性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要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允许开业或使用。二是其他有关部门要实行消防安全监管分工负责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工商、文化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开业前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公安、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调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三是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严格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