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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5]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150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进行动员部署,明年全面启动实施,计划2006年改造750万平方米,2007年改造45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300万平方米。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要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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