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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改扩建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发布煤矿关闭和技改公告;对关闭、整顿煤矿依法吊销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王旺旺负责。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对关闭、整顿煤矿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布煤矿停产整顿公告。此项工作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关图儒负责。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整合煤炭资源,坚决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厉处罚超层越界开采煤矿;对关闭、整顿煤矿依法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白盾负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营业执照过期的煤矿,对关闭、整顿煤矿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吴锦凤负责。
  (六)公安部门要按照煤矿整改方案,限量提供火工品;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对关闭煤矿要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和收缴剩余火工品。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阿斯林负责。
  (七)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电源,拆除电力部门的供电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改方案限量供电;对确定保留的地方煤矿,各盟市、旗县电力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落实双回路供电系统实施方案。此项工作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景生负责。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确保煤矿企业为在册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建一负责。
  (九)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股办矿或利用职权纵容、包庇非法违法煤矿等违法行为,严肃追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公职人员不严格履行煤矿整顿关闭失职渎职责任。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额尔德尼负责。
  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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