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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煤矿的关闭取缔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5.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三)煤矿整合技改的要求。
  1.鄂尔多斯地区年产30万吨至60万吨、其他地区年产30万吨至45万吨煤矿的整合技改暂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2.2005年年底前,具备条件应整合的煤矿,要责令其进行整合扩能改造,限期完成整合技改任务;拒不进行整合重组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依法予以关闭,将资源配置给其他进行整合重组的煤矿;
  3.整合重组扩能改造后的矿井,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万吨的规模,采煤方法、机械化水平、矿井资源回收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要求。
  (四)验收工作要求。
  1.关闭煤矿的验收。
  2005年11月底前,各盟市完成自治区已公告的149处关闭煤矿验收工作;2005年12月底前,自治区督查组对各盟市关闭煤矿进行督查并对关闭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006年4月底前,各盟市完成2006年关闭煤矿的验收工作;2006年6月底前,自治区督查组对各盟市关闭煤矿进行督查并对关闭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
  煤矿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的,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发还暂扣证照,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职责分工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措施,并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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