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技改煤矿。
1.本方案下发后,经自治区、盟市重新认定或批准,并按照批准方案实施扩建、技改的;
2.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在批准设计的建设工期内,经停产技术改造,能排除《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的;
3.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在规定期限内,经整合技术改造能够达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要求的规模、回采率、机械化水平的。
二、工作任务
(一)2005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已公告的149处煤矿关闭工作。
(二)2006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即将公告的2006年煤矿关闭任务。
(三)2007年年底前,完成2005年全区煤炭工作会议所确定的煤矿重组、技改任务。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05年年底前对本地区停产整顿矿井逐矿进行评价鉴定分类(关闭、整合技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指导。
(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将本地区地方煤矿数量控制在最多允许保留煤矿数量之内(见附件1)。200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技改煤矿表和关闭煤矿表(见附件2和附件3)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标准要求
(一)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
1.颁发证照部门要暂扣“六证”;
2.停产整顿的矿井要编制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运销渠道、下井人数、用电量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煤炭生产;
4.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煤矿关闭取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