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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5]280号 2005年11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和有关部门严格按此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最多允许保留煤矿数量,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淘汰落后、整合重组、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区煤矿资源赋存、布局和矿区双回路供电系统规划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要求,将全区未达到《特别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划分为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整合技改三类。
  (一)停产整顿煤矿。
  1.未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存在《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
  (二)关闭取缔煤矿。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停产整顿煤矿,无力整改或整改无望达标的;
  4.停产整顿煤矿,2005年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责令停产整顿和停产技改,擅自从事生产的;
  6.无视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明停暗采的;
  7.存在水、火、瓦斯等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
  8.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
  9.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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