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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条例(2005修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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