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实施《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我市从2005年9月30日起贯彻实施《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药品目录〉编码的对应工作难度较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需在2005年9月14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下发的《厦门最新药品目录编码》基础上,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经补充新增的《通用名药品编码》进行过渡使用。同时继续使用原99开头的非医保药品目录编码。
二、由于福建省《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较多,并调整了部分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9-10月份住院期限间会使用同一种“乙类”药品出现两种自付比例,因此,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对仍在住院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一次预结算(同年度结转),但不得办理出院登记。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执行新的药品目录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进行测试,并须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信息科反馈运行中存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测试服务器的配置参照2005年6月10日发布的《厦门新版服务项目编码更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