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对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查、颁发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拟从事民爆器材销售的企业,应当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库区1/10000的地形测量及四邻距离图、1/2000的仓库平面布置图(包括消防、避雷设施);
(四)安全性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管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意见及应急预案。
《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的应予以受理,并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并报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另行计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
第九条 《销售许可证》由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