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2005]1005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行为,加强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根据《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及《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行为,加强民爆器材经销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器材包括各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以及行业总体布局,按照经济合理、保障安全、保证供给、就近就地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对民爆器材经销的规划、布局进行调控。
第四条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器材销售企业《销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