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乡镇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盈利的乡镇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4、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乡镇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项目开发和小区建设
15、简化和规范乡镇企业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乡镇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实行规范的核准制,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16、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推荐、引进和开发项目,切实抓好项目储备,建立乡镇企业项目库,根据需要及时进行项目发布并组织项目洽谈。为乡镇企业生产开发提供项目,实行无偿服务。
17、坚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方式创新,不断推进民营化改造进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乡镇企业发展构筑公共服务平台
18、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经济信息咨询、项目开发、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政策咨询等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9、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鼓励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发展行业内互助信用担保机构,多形式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对纳入全国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