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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9、培育壮大乡镇企业家队伍。千方百计提高乡镇企业经营者素质,将乡镇企业家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培训计划。依法保护乡镇企业家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对投资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经营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应有的地位和荣誉。
  五、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10、乡镇企业要依法积极纳税,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有的减免税政策。
  对我省乡镇企业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含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家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对以上六个行业以外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也可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
  为补助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对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
  对乡镇企业的饲料工业,继续执行凭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执行13%税率。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乡镇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11、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乡镇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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