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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4、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包括技改项目贴息、出口鼓励资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国家专项资金补贴、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贴、新产品开发补助、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补贴、产学研专项补助、信息化项目补贴以及国债项目、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补贴等,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企业,都可以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申报方式获得扶持。
  5、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增加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投入。各商业银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提高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投入比重。农发行可以从乡镇企业中选择一批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进一步促其发展壮大;国家安排我省的有关专项贷款,要增加扶持乡镇企业的贷款额度;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要积极开辟渠道,对乡镇企业适当增加信贷资金投放量,坚持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公平对待。
  6、鼓励多渠道为发展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对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发展乡镇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大力推进科技进步
  7、经省经委核准、备案的乡镇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技改基金给予重点扶持。同时,省经委、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乡镇企业投资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乡镇企业建设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对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
  8、党政机关到乡镇企业挂职锻炼的干部,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由组织指派到乡镇企业工作且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其原身份、待遇不变;自愿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自调出之日起,享受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人事档案可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到农村领办、创办乡镇企业的,可从税后利润提取较大比例作为个人奖励;对带项目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每年从该项目税后和还贷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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