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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5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突破,切实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解决“三农”问题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新时期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1、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省的乡镇企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个时期是乡镇企业进行体制创新、结构升级、总量扩张和质量提升的重要转折期,是实现优化投入、合理集聚、全面发展提高的战略机遇期,又是承担起振兴农村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任的关键期。进一步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是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一条根本有效的途径;是扩大社会就业、富裕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做好新时期的乡镇企业工作,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县域经济突破,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乡镇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再认识、再提高,切实把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作为振兴全省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下大力气,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同时,要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为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全力推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
  3、建立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省财政从2005年起在安排的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提高集聚效应。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使用计划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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