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一是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三是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是其他可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 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进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发放。
市、县人民 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其他可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足额转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不足。
第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记个人账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给本人,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收到土地行政部门划入的资金后,将进账联复印件送同级农保经办机构记账。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按标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记统筹账户。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账户记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携带相关审核、批准资料、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保障标准及保障金额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经办机构可按照被保障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