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农[2005]4号、苏财社[2005]106号、苏国土资发[2005]32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精神,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在省政府26号令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