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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5]2592号)


  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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