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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对在本区、县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取得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批发企业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年经营规模在5万吨以上,注册资金需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在本市独立拥有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具备国家认可的持证上岗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炭零售企业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年经营规模在2万吨以上,注册资金需1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在本市独立拥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具备国家认可的持证上岗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型煤加工经销企业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年产型煤在1500吨以上,注册资金需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在北京市独立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加工场地);
  4.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
  6.具备国家认可的持证上岗的煤炭质量检验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煤炭零售和煤炭批发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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